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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祥桥与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桥,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李杰,余萍,邱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64号原告周祥桥,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鹰,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2号A3幢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20353843-3。法定代表人董恒,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祥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2号A3幢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0351709-3。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8号22栋门面2,组织机构代码69120017-4。法定代表人田继红,职务不详。被告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556-X。法定代表人董恒,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19号19幢附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9507-7。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不详。被告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千灯镇秦峰南路132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6541-9。法定代表人陈彬,职务不详。被告李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祥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余萍,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邱媛,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桥与被告重庆市人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大唐和筑置业有限公司、李杰、余萍、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1878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