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何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何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原告张国荣,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起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何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国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