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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何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何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原告张国荣,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起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何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国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