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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何某,男,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徐某,女,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