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何某,男,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徐某,女,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