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袁雷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雷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79号罪犯袁雷雷(别名:袁峰、袁传举),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枣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雷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民赔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8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雷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雷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雷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13年1月禁闭处分一次,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袁雷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