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静与耿素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耿素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王佰德,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耿素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赫庆军,一拖集团营销中心片区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玮,自由职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静因与被告耿素美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3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的委托代理人王佰德和被告耿素美及其委托代理人赫庆军、李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诉称,原告刘静和被告耿素美及其丈夫许留群相识多年,2013年被告耿素美和其丈夫许留群称因家中经济困难需要用钱,想卖掉涧西区九号街坊20-3-302号住房。原告因自己儿子成年需要成家,也为了能帮助多年的老友,就同意购买上述房产。双方约定购房款为25万元,原告于2013年1月12日向被告夫妻支付了2万元现金,被告耿素美的丈夫许留群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收购房定金款2万元整”。2013年5月2日被告耿素美和丈夫许留群又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房款23万元,被告耿素美的丈夫许留群给原告出具“收到刘静房款23万元”的收条一张,至2013年5月8原告陆续向被告夫妻付款23万元,至此已付清全部房款。因原、被告关系很好,也没想到房款付完以后被告夫妻会赖账。然而,付款之后,被告耿素美和其丈夫许留群却迟迟不向原告移交住房,更不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事,原告找被告夫妻时,他们通过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或躲避不见。眼见要房无望,原告无奈提出不买房了,退款即可,但被告耿素美和其丈夫许留群却称25万元都被他们用于家庭开支,都花光了,没钱偿还给原告。更有甚者,2014年11月耿素美的丈夫许留群突然死亡后,被告耿素美翻脸不认账,称收款条不是自己写的,谁写的让原告找谁退款。但是这25万元债务明显属于被告耿素美和其丈夫许留群的共同债务,应以被告耿素美和其丈夫许留群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被告耿素美应承担相关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断。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50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素美辩称,一、原告诉状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被告的丈夫许留群与原告原来是一个分厂的工友,他们两个人相识多年;2000年时许留群从一拖公司出来开出租车,2006年时跟公司脱离办了失业手续后给私营公司开发建设广州市场广州酒家苹果公寓的老板开车,开了8年一直到他2014年11月离世。2、被告家只有一个独生女儿,2009年时已经出嫁。被告本人在2007年从一拖公司退休,又外出打了一份工消磨时间。家里的经济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困难。被告夫妻两个人有三份稳定的收入,女儿女婿都有工作,收入比被告老两口的还要高。被告从来没有困难到需要卖掉住房、靠别人帮助过日子的地步。3、被告家9号街坊20栋的房子,是一拖公司的房改房,2007年上海市场刚改造的新房子,紧邻上海市场步行街和银座商城。被告跟许留群从来没有打算卖掉9号街坊20栋的房子,也从来没有跟原告商谈过卖9号街坊20栋房子的事儿。4、2013年被告9号街坊的房子,像被告家94.91平方米的房子也从来没有25万元的价格,小区里二手房的价钱一平方都四五千,被告家的房价也将近50万元了,被告没有理由把价值近50万元的房子25万元赔本贱卖给原告。5、许留群2014年11月13日失踪,五天以后被告接到警方的通知才知道他已经过世。接着原告来找被告,说原告被许留群骗了,让许留群通过他老板买苹果公寓的房子给原告儿子结婚用,结果一连好几天联系不上许留群,这是被告第一次听原告跟被告说起原告跟许留群之间买房的事情,除了震惊,被告也想弄清楚许留群死亡的真正原因。6、2014年11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认定许留群属于服毒自杀身亡。被告刚办完许留群的丧葬后事,原告就来找被告要钱,许留群在世时,被告从来没有听原告和许留群提过25万元买房子的事情。原告跟许留群之间有啥约定,被告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过。7、9号街坊20栋的房子是一拖公司的房改房,许留群从公司出来的早,2000年以后就没有在公司上过班,房子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买卖房子在谁家都是一件大事儿,按原告说的给了许留群25万元买被告家9号街坊的房子,被告一直弄不明白许留群活着时为啥原告不跟被告这个产权人打个招呼,他死了,死无对证时原告说2013年就买了被告家9号街坊的房子。8、原告在起诉书中说从2013年1月12日开始,原告向被告夫妻支付了25万元,这不是事实,被告分文未见。在间隔半年期间许留群给她打了两张收条,将近两年原告为啥不问问许留群把原告的25万元弄到哪儿了?被告也想知道许留群是不是因为这25万元把自己的命送了。9、原告所说的两张收条,被告从未见过,也没听许留群说过,原告把跟许留群之间的约定、交易硬生生往被告身上加,往被告头上套,是何居心和用意不言自明。单独跟许留群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儿现在都编排成被告夫妻二人如何如何,被告也识字,许留群给原告打条子的时候,原告为何不叫被告签字?二、原告与许留群之间的金钱往来,不属于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没有还款义务。1、原告第一次来被告家找被告,很明确的说了原告是通过许留群供职的开发广州酒家苹果公寓的老板,购买苹果公寓的房子,一套四五十平方米左右、小户型房子,也符合25万元一套的标准,开发商应该给出的有卖房手续。2、许留群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只写了房款,并没有写明是买被告9号街坊20栋的房款。原告让许留群帮原告买房、帮原告做的投资交易,许留群把这些钱给了谁,原告也应该比被告更清楚。这些钱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属于被告跟许留群的共同债务,被告不知道许留群为什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不清楚许留群生前究竟做了什么事,许留群跟原告之间的金钱交易并不是借款,被告不应该承担还冤枉债的义务。三、被告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相信法官是公正的,谁在说瞎话,谁在赖账,谁是谁非、法庭自有公断,至少被告问心无愧、被告没有坑人害人昧人钱财。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许留群收取原告刘静现金20000元,并给其出具一份内容为:“收购房定金款贰万元正”的收条。2013年5月2日,许留群再次给原告刘静出具一份内容为:“收到刘静房款贰拾叁万元”的收条。2013年5月8日,原告刘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元交付给了许留群。另查明,被告耿素美与许留群于1982年10月(具体日期不详)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7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派出所出具一份内容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有人发现许留群在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五洲国际对面树林内死亡,经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确认许留群系服毒自杀身亡,现尸体可以火化处理”的《证明》。本院认为,2013年1月12日,许留群收取原告刘静现金20000元;2013年5月8日,原告刘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元交付给许留群,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静诉称2013年5月2日许留群向其出具收条之后,将其银行卡交给了许留群,许留群用该卡于2013年5月3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000元、于2013年5月5日在银行柜台取走20000元,因许留群已经死亡,且原告刘静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该交付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刘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许留群之间存在涧西区9号街坊20-3-3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刘静与许留群之间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无证据证明许留群已履行了其义务,故许留群收取原告刘静的22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该债务产生于许留群与被告耿素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现许留群已经死亡,被告耿素美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刘静要求被告耿素美退还2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素美虽然对两份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仍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本院对两份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素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刘静2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5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70元由原告刘静承担870元、被告耿素美承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