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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卢兴平与王相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平,王相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卢兴平,居民。被执行人王相干,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相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相干银行存款2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