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某某与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544号原告徐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原告王某某,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姬润杰,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庆利,组长。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利,男,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徐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柏梁一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梁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其与原告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被告西柏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即西柏梁一组组长王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其母王某某系西柏梁一组村民,父亲系城镇居民。1999年其出生后户口落户于被告村组,一直在被告村组生活。2015年3月,被告西柏梁一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8万元,但未向其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嫁城女”的子女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因被告西柏梁村委会系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征地补偿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诉称,其自幼出生于被告村组,户籍落户于被告村组。1998年3月4日,其与城镇居民徐力登记结婚,户籍未能迁出。2015年3月,被告西柏梁一组向全体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4.8万元,对独生子女户仅发放了半个人份额的独生子女奖励款2.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应奖励一个人的份额,故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的独生子女奖励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柏梁一组、西柏梁村委会辩称,根据其村的《会议记录》规定,给农嫁非的独生子女的父母仅发放独生子女奖励款2.4万元,独生子女不予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原系西柏梁村一组村民,1998年3月4日,王某某与天津市南开区城镇居民徐力登记结婚。1999年8月4日,王某某生育了徐某某,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徐某某出生后落户于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村民。2015年3月12日,被告西柏梁一组召开会议,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形成了《会议记录》一份,载明:“……1、西柏梁三组现有人口520人,每人发放48000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西柏梁一组在被告西柏梁村委会审核后向其组每位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4.8万元,因上述征地补偿款未给徐某某分配,且只给王某某奖励半个人的份额,二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证、会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出生并落户于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村民,根据相关规定,至少应享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额的一半,因此,本院对原告徐某某关于被告西柏梁一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中“农嫁非独生子女奖励50%”的条款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请求支付的剩余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应予支持。被告西柏梁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被告西柏梁三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监管责任,故被告西柏梁村委会应对被告西柏梁一组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征地补偿款2.4万元。二、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三、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晓嵘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