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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爱晶,蒲宏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宏图,李爱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宏图,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佰阳,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爱晶,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爱晶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蒲宏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肿瘤医院家属楼4栋3单元201室,贩卖给王某某毒品冰毒1克,获利700元。在蒲宏图处缴获白色晶体4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7.72克。在李爱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26克。综上,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贩卖毒品8.98克。经侦查,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于2014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毒品及作案工具照片;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3、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单、行政处罚决定书;4、情况说明、租房票据及收据;5、鉴定意见、辨认笔录;6证人王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的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蒲宏图、李爱晶贩卖毒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肿瘤医院家属楼4栋3单元201室的房屋系尹维出资欲短期租赁,但尚未入住,蒲宏图、李爱晶、尹维等人一同在该屋吸食毒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宏图提供吸毒场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蒲宏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蒲宏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爱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审宣判后,被告人蒲宏图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蒲宏图和原审被告人李爱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蒲宏图的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滨审 判 员  宿 雷代理审判员  汤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