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学荣与王玉明、张月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荣,王玉明,张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957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荣,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月芳,女,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学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明、张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金华名下无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玉明、张月芳名下的房屋已被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我院对该房产予以轮侯查封,但我院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朱学荣依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1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玉明、张月芳支付人民币1,245,87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朱学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