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英与被执行人廖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211-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凯(曾用名廖辉平),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廖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雨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凯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刘英支付婚生女廖心怡抚养费55000元(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2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廖凯存款或其他收入5572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封、扣押被执行人廖凯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