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铁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严虎诉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49号原告:严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炎方乡炎方村委会烧船洞村场底下村47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曹成智。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地址:昆明市金碧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经营者:张健美。本院在审理严虎诉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严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虎承担。审判员  陈昱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