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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娄底市气象局与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娄底市气象局,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肖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杰雄,该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娄底市气象局申请执行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气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气象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娄)气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城南印象项目在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对防雷装置的隐蔽性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气象局作出的(娄)气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具有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娄)气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娄底市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娄)气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罚款50000元;2、逾期75天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红菱审 判 员  童志方审 判 员  朱卫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