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与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戴红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祥。委托代理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责人:戴红霞。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红军。被告:戴红军。原告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迪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菲公司)及其句容分公司���戴红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中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伯铭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梦迪公司起诉称,被告句容分公司自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向原告定作粘胶尼龙罗马布、棉/亚麻平纹、晴纶羊毛1+1罗纹等各种布料。2013年12月23日,原告因该分公司欠款3755425.45元提起诉讼,该分公司及被告戴红军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货款支付承诺书》,要求折让价款304223元后分期付款: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500000元,余款于每月支付290000元,至2014年12月底全部付清,延期则按月息2%日承担违约金,戴红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因此撤回该案起诉。但被告未履行承诺,仅支付130000元及于2015年2月以退回货物抵款596063.88元后,余款2725138.57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句容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2725138.57元并承担违约金272513.86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5月底,之后仍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派菲公司对句容分公司支付不足部分承担支付义务(诉讼中,原告变更为要求派菲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戴红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派菲公司、句容分公司、戴红军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梦迪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催款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11月7日,被告句容分公司共欠原告货款3855425.45元。2.货款支付承诺书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1月10日,被告句容分公司实际欠款3755425.45元,折让304223元后,对于余款3451202.45元,双方约定分期支付,至2014年12月底付清,如延期支付按2%月息承担违约金,被告戴红军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派菲公司于2014年2月退回原告部分货物,抵款596064元。被告派菲公司、句容分公司、戴红军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形式要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句容分公司向原告梦迪公司定作粘胶尼龙罗马布、棉/亚麻平纹、晴纶羊毛1+1罗纹等各种布料。2013年11月7日,双方经对帐,确认截止当日句容分公司共欠梦迪公司货款3855425.45元。2014年1月12日,句容分公司及被告戴红军确认截止2014年1月10日尚欠梦迪公司货款3755425.45元,经协商,折让304223元,余款3451202.45元,句容分公司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290000元,至2014年12月底全部付清;2014年12月后延期支付按2%月息承担违约金。戴红���对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后,梦迪公司收取货款130000元。2015年2月,派菲公司退回梦迪公司部分货物,抵款596064元。余款2725138.45元,梦迪公司至今未受偿。本院认为,被告句容分公司尚欠原告梦迪公司货款2725138.45元事实清楚,句容分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清偿欠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考察违约金的形成,系句容分公司在欠款时间长(即2013年11月7日对帐后)且梦迪公司作出一定折让(即折让304223元)的情形下作出的承诺,原告主张以其承诺即自2015年1月1日起按2%月息计算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红军作为债务人句容分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句容分公司系被告派菲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句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派菲公司承担。诉讼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梦迪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725138.45元及相应违约金(以2725138.45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戴红军对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红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追��。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1元,由被告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派菲服饰有限公司、戴红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爱华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