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余兴华滥用职权罪,余兴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14号罪犯余兴华,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潼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兴华犯滥用职权、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赃款8224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9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罪犯余兴华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余兴华能认罪服法,遵规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余兴华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兴华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行政奖��。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兴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