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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谢某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题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粤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