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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良安与王家鑫、龚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安,王家鑫,龚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程良安,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家鑫,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丽红,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家鑫的妻子。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于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程良安各项损失共计3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家鑫、龚丽红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龚丽红在银行的存款38123元,并于2015年7月1日依法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良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绪平审判员  毛炳泉审判员  邹鲁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