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明云诉冉凡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19号原告赵明云,男。委托代理人邱利强,贵州省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凡,男。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云诉被告冉凡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明云负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