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晓林、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林,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张娇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奇久林凸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娇凤。上诉人张晓林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虽然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担保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租赁合同》、《保证书》等内容,可认定本案系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主合同《租赁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协议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