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安逸建材经营部与黄世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安逸建材经营部,黄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9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安逸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26号。经营者胡宗得。被执行人黄世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世云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世云的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