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未提供被告孔某某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铭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焦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