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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琼英等6人与王你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琼英,白婷,白儀平,白伙院,白普艳,王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卢琼英,女。申请执行人白婷,女。申请执行人白儀平,男。申请执行人白伙院,男。申请执行人白普艳。上列申请执行人均住绿春县。被执行人王你山,男,住绿春县。卢琼英等6人申请执行王你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你山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琼英等6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809.5元,执行费1187.1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你山在事故中受伤,不能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无存款,无经济来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困难救助,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依法救助1万元司法救助金。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和释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韦子弋执行员  李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