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国清申请执行叶春林、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清,叶春林,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清。被执行人叶春林。被执行人罗建华。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杨国清申请执行叶春林、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3200元,执行费1448元。在本案的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2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叶春林、罗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