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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田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指定在玉田县医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经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吉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念头,遂在玉田县城内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秘密潜入玉田县玉田镇田水园村林某自家院内经营的天天乐购超市,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发现。被告人田某为逃离现场,遂持折叠刀将林某左肩部扎伤,遭林某反抗,被林某用超市内切肉刀扎伤,逃跑未果。经鉴定,林某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吉建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是被害人先打的被告人,被告人才将被害人致伤,且被告人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为轻微伤,被告人的受伤程度重于被害人;2、被告人没有盗窃到任何财物,不构成盗窃罪,在转化为抢劫时,应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使用凶器致一人轻微伤是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综上,对被告人田某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协议书及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念头,遂在玉田县城内步行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秘密潜入玉田县玉田镇田水园村林某经营的天天乐购超市内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林某发现。被告人田某为逃离现场,遂持折叠刀将林某左肩部扎伤,遭林某反抗,被林某用超市内切肉刀扎伤,逃跑未果。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损伤属轻伤。诉讼中,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林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林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林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田某的法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田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已裁定准许林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辩护人吉建超提交的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田某的辩护人吉建超提出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盗窃未遂,可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XX燕审 判 员  彭继业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