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韦秀云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韦秀云,女。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秀云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1年9月起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135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韦秀云向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舞仲案字(2014)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原告韦秀云到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时,已超过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程攀峰审判员 郑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士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