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缑海龙与韩延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缑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3)黄陵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缑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500元。本院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90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限期向申请人缑某某履行执行款17500元、承担执行费1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履行执行款17500元及迟延利息1124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62元。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缑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利息1862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冯娅鸽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