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阔晓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