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丁全友与董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78号原告丁全友。委托代理人易志勇,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元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全友诉被告董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全友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全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全友负担。审判长李学锐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人民陪审员刘圆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邱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