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姚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彩平申请执行赵勇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彩平,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姚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董彩平,住姚安县。被执行人赵勇,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2014)姚执字第265号董彩平申请执行赵勇交通肇事��案中,向被执行人赵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姚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赵勇赔偿申请执行人董彩平各种经济损失18897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彩平与被执行人赵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5年、2016年被执行人赵勇每年履行5000元,自次年2月15日前履行完毕;2、从2017年开始,每年履行10000元,自次年2月15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普   聍审判员 姚   云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