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与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五村。法定代表人余家时,原该站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武汉阀门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杨纯,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诉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返还货款余额和借款共计384,368.8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支付从2015年6月14日起计算到2015年7月8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81.61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9,421元,执行费5,80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278.4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国义审判员 彭惠运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