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建年等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梁建年,阳翼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娟,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年,男,1947年2月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审第三人阳翼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华,该管理处处长。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7元,减半收取5083.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向丽审 判 员 张 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