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士丽与陈朋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第营,张桂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温第营,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大桥村。被告张桂荣,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丽诉被告陈朋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士丽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