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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士丽与陈朋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第营,张桂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温第营,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大桥村。被告张桂荣,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丽诉被告陈朋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士丽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