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春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孙春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901号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金,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春金劳动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染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