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千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唐春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唐春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1210号原告:张桂玲,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被告:唐春禹,男,1974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诉被告唐春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玲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芳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