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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千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唐春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唐春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1210号原告:张桂玲,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被告:唐春禹,男,1974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诉被告唐春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玲在本院立案后7日之内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芳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