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 2015 )道法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莫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莫XX,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梅花镇XXXXX。被告蒋XX,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莫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莫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莫XX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