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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帅与孟庆彬、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王帅,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孟庆彬,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孟庆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孟庆彬、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樊 彬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