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帅与孟庆彬、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王帅,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孟庆彬,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孟庆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孟庆彬、太和县兴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樊 彬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