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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1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高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 朝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玲(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