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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钥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钥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永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746号原告上海钥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传妥。被告上海永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季蓓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钥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晔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虽然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但其实际办公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XXX弄XXX号XXX室,可见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亦在此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凡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