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金梅、白骏凡与白骏凡、卓桂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梅,白骏凡,卓桂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吕金梅。委托代理人:陈宏智。被告:白骏凡。被告:卓桂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梅诉被告白骏凡、卓桂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梅于2015年7月8日以原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并就案情向台州市公安局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吕金梅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欣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