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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春富与刘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春富。被告:刘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富与被告刘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富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