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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仁茂与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张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茂,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妮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经理。被执行人张祥东,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刘仁茂的申请,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的刘仁茂与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张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给付刘仁茂损失3974.53元、诉讼费1055.00元,张祥东给付刘仁茂诉讼费1055.00元。合计6084.53元。在执行过程中,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按照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0404号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张祥东通过本院扣划其个人存款,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5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100.00元,安康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旬阳客运分公司、张祥东各负担50.00元。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熊世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