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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谈建新与湖北松滋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松滋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建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松滋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公园玉岭北路西28号。法定代表人项韶军,该公司执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建新。上诉人湖北松滋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00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谈建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本案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应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谈建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松滋市,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湖北松滋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夏伟代理审判员  潘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