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