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建平与时庆峰、仇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平,时庆峰,仇晓燕,时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平。委托代理人周晓松,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庆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晓燕。原审被告时荣生。上诉人邱建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