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康与被执行人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劳动争议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康,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康,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吴根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健洪,厂长。本院在执行李新康与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仅部份履行,因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现已停业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且福建鑫顺精密铸造厂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亦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仲案(2014)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世彪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