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XX与史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张XX,男,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繁峙县光裕堡乡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史XX,女,1959年9月1日生,汉族,繁峙县光裕堡乡人,市民,住繁峙县繁城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原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