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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郴州市资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资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资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4日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5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07868元,利息3586元(以1078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20元,郴州市资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233元,以上共计1047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47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