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91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