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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翟光宏与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光宏,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99-2号原告:翟光宏,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松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光宏诉被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