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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理炜与吴正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理炜,吴正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800-2号申请执行人孙理炜。被执行人吴正豪。孙理炜诉吴正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理炜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正豪支付人民币34025元及执行费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3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8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谢高勇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