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曹德富申请宣告曹华盆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德富,曹华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曹德富,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华盆,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曹德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华盆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曹华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曹华盆仍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德富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系父子关系,曹华盆在1989年10月29日随其母王翠华离家外出,一直未回家,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近24年。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华盆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系父子关系。曹华盆于1989年10月29日被其母王翠华带着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4年。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德富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曹华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曹华盆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登记卡、申请人的身份证、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增产村村委会证明、本院调查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增产村副主任曹华利、简阳市石板凳镇先锋村2组组长王祖波、简阳市石板凳镇先锋村2组9号文素英的笔录,证人陈国基(系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增产村村主任)、曹华成(系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增产村5组组长)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华盆至今下落不明2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曹德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华盆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曹华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公众号“”